一边认可“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一边又认为“(司机)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这是陕西西安市灞桥区孟先生面对自己所乘坐的出租车司机拾金不昧时遭遇的困惑,也是抛给社会的一道道德选择题。报载,因为不满出租车司机索要200元误工费等费用,孟先生最终选择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司机,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争议。
相对于拾金不昧,人们对拾金而昧似乎更容易达成共识。这不仅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等倡导和主张,更因早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实现了“传统美德”与现代法律的对接。然而,囿于“传统美德”中对“道”与“义”的要求,拾金不昧者应不应该索取一定的补偿,反倒陷入了争议。部分人担心,倘若拾金不昧的行为总是要对应着一定的钱财“回报”,不仅有用物质利益标注道德价码的嫌疑,还可能诱导一些人将“回报”作为践行“传统美德”的前提,陷入功利主义。孟先生的“不爽”或许就基于此。还有另一种可能是,孟先生基于自身的行动逻辑,认为如果换作自己是司机,会不讲代价归还失主,遂以此要求出租车司机。
很多问题一旦涉及道义、道德就容易变得复杂。一度在国内网络上非常火的哈佛大学知名教授迈克尔·桑德尔讨论社会正义的公开课中就由一个例子切入进行了一连串追问:有轨电车刹车失灵,司机是应该选择冲向有1个人的岔道,还是有5个人的岔道?作为医生,要不要为了救5个病人而杀掉1个来体检的人,或者什么也不做,看着5个病人死去?在桑德尔看来,除了实用主义者的利益最大化取向和自由主义者强调选择的自由,增进社会正义的最佳选项是“正当获取利益”,即在尊重每个人有选择的自由的同时,关注并促进社会正义和公众德性。就此而言,出租车司机的做法和孟先生的主张,归结起来实际就是,哪一种选择在满足各自利益的同时,更能增进公众德性?
回溯到传统社会伦理主张中,虽然有“穷秀才何岳两次还金”这样的故事,但同样不能忽视的也有《吕氏春秋》中“子贡赎人”这样的讨论。在后者,孔子之所以认为子路救了落水者后欣然收下感谢者的一头牛,优于子贡赎回国人却拒绝国家补偿,“观化远也”,无外乎子路的做法更符合社会多数的人情和心理预期,从而更可能带动大家促进公众德性。作为个人选择,子贡的做法当然值得褒奖,但倘若以此作为社会公德的标尺,就可能催生“逆向选择”,就如同很多网友替司机千方百计寻找失主感到不值,认为“下次捡到直接扔河里吧”。顺便说一句,从法律上讲,“捡到(财物)扔河里”这种随意性处置也要承担一定后果。
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是:拾金不昧者的利益主张,如何才更符合桑德尔教授的“正当获取利益”原则?据说有的国家有拾金不昧者可以索取涉及价值5%-20%补偿的不成文规定,而我国法律上其实也早有相应要求,即前述《民法通则》那条规定的后半句:“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称,出租车司机为了说服后面乘客,“给了对方50元钱才把包拿回来”,且为此还去交警队查找失主联系方式。倘若孟先生认为这些不值200元,更应该向法官求助,而不是去主管部门投诉。照他说,自己投诉是认为“对方应当把包上交车队处理”,因此对出租车司机而言,或许这次的投诉就权当买了“教训”,至于“上交”对当事人来说是不是总能实现效率最大化,就只能见仁见智了。
歡迎光臨 比思論壇 (http://bb-cdn.shop/) | Powered by Discuz! X2.5 |